桃園律師案例法院如何看待對於雇主對勞工所為之績效考核能否訴請確認?

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 與您分享

標題法院如何看待對於雇主對勞工所為之績效考核能否訴請確認?
日期2025-07-26類別勞工法類
內文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626號民事判決要旨
原告提起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以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者為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2項規定自明。又雇主對勞工所為之績效考核,乃雇主人事權,屬管理權之核心事項,其對象事實通常具有專業性,法院所得取代,否則,不啻由法院代雇主行使人事權,害及雇主人事管理權之行使,是法院原則上應承認雇主本於其專業有一定之裁量權限與判斷惟該考核或懲處結果對勞工權益影響至鉅,仍不得有逾越權限或權利濫用等情事,如其判斷或裁量違法、程序有明顯瑕疵,法院非不得予以審查。中研院將薛0怡考核丙等之行為,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原審既認兩造間僱傭關係自111年12月30日起不存在,則中研院將薛0怡考核丙等,對薛0怡之權益有何重大影響?薛0怡請求確認該行為無效,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2項規定?攸關薛0怡此部分確認之訴是否具確認利益,自應先予究明。另中研院對薛0怡因上開行為重新考核為丙等,屬中研院之人事裁量權,其程序並無違誤,既為原審所認定,則得否僅以其概括評分為總分65分,即認其有權利濫用,違反誠信原則、公序良俗等情事,亦非無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