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子女因交通事故而成為植物人或引致心智缺陷,當有民法第195條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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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子女因交通事故而成為植物人或引致心智缺陷,當有民法第195條適用
日期2012-07-22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219號民事判決要旨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倘子女因交通事故而成為植物人或引致心智缺陷,並經宣告為禁治產人(受監護宣告人),父母基於親子間之關係至為親密,此種親密關係所生之身分法益被侵害時,在精神上自必感受莫大之痛苦,不可言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