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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減輕其刑之要件解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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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25-08-15 | 類別 | 刑事類 |
內文 |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943號刑事判決要旨
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旨在鼓勵公務員於犯貪污罪後能勇於自新,而限於偵查中已自白,復就全部所得財物,於偵、審中自動繳交者,始有減輕其刑之適用。所謂「自白」,係指對自己之犯罪事實全部或主要部分為肯定供述之意。而此犯罪事實之主要部分,係以供述包含主觀犯意及客觀之構成要件該當事實,且須視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未供述之部分係歪曲事實、避重就輕而意圖減輕罪責,或係出於記憶偏差,或因不諳法律而異其效果。倘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未交代之犯罪事實,顯然係為遮掩犯罪真相,圖謀獲判其他較輕罪名,甚或希冀無罪,自難謂已為自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