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第三人就未撤銷執行命令而向債務人清償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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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第三人就未撤銷執行命令而向債務人清償之效果
日期2025-08-22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700號民事判決要旨
第三人就執行債權人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至第117條規定所發扣押命令,已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債權人縱未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亦僅生執行法院不得依同法第119條第2項規定,逕向該第三人為強制執行而已,故第三人於未依同法第120條第3項規定撤銷該扣押命令前,該扣押命令不生失權效果,仍有拘束力,倘第三人逕向債務人為清償,仍有同法第51條之適用,對債權人不生效力。則馬0萍對被上訴人之竹北中國醫店解約清算款債權縱為第67192號及第82744號扣押命令效力所及,被上訴人向馬0萍清償解約清算款109萬6589元,對債權人即上訴人並不生效力,上訴人該債權未受有損害。原審認上訴人不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2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109萬6589元,爰為上訴人該部分先位之訴不利之判決,經核於法並無違誤。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關此部分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㈢末按訴之客觀預備合併,原告先位之訴勝訴,備位之訴未受裁判,經被告合法上訴時,備位之訴生移審效力,上訴審認先位之訴無理由時,應就備位之訴加以裁判,如未就備位之訴予以調查裁判,即屬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所謂訴訟標的之一部裁判有脫漏,應向受訴法院聲請補充判決;惟如於上訴期間就此聲明不服者,依同條第2項規定,則以聲請補充判決論。本件關於上訴人備位聲明請求確認馬0萍及其獨資商號恆0商行、金0神商號對被上訴人有系爭丙債權於其對馬0萍之債權額306萬3227元範圍內存在之部分,未經原審裁判,上訴人對之併聲明不服,依上說明,應以聲請補充判決論,本院自不得予以審判。又上訴人先位二及備位聲明均係請求確認系爭丙債權於其對馬0萍之債權範圍內存在,是否為訴之預備合併,案經發回,應予查明,以利判斷。均併此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