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破產法第41條之闡釋適用

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 與您分享

標題破產法第41條之闡釋適用
日期2013-02-22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903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在有破產聲請前得向當地商會請求和解者,以商人為限,非商人則不得聲請商會和解,此觀破產法第四十一條前段規定自明。所謂商人係指依商業登記法登記從事經營商業之人或依公司法登記之公司,且加入該地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者而言。非商人與商人因有牽連關係,而有破產原因,欲為破產法之和解時,僅得請求法院和解而不得併向商會請求併案和解。如非商人在商會成立和解,僅能解為發生民法上和解之效力,對於未參加和解或不同意讓步之債權人,應不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