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喪失繼承權與否之個案認定及訴請塗銷繼承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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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喪失繼承權與否之個案認定及訴請塗銷繼承登記
日期2025-08-29類別家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248號民事裁定要旨
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被繼承人柯0和於民國00年0月0日死亡,所遺如原判決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業經其子即上訴人(第一順序繼承人)於113年7月4日以繼承為原因辦理公同共有登記(下稱系爭繼承登記)。綜據證人劉0雲(柯0和之同居人)之證述及訃文、醫療費用收據、存證信函、相片、禮儀公司確認單、發票、費用明細表等件,參互以察,上訴人自91年5月間父母離異時起,長達近22年未曾與柯0和聯繫,對柯0和之生活起居、身體健康不聞不問,未盡絲毫為人子女之關懷、扶養照顧義務,柯0和精神上感受到莫大悲憤、痛苦,構成重大之精神虐待,乃向親友明確表示上訴人不得繼承其財產,上訴人有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情事,已喪失對柯0和之繼承權。柯0和之遺產應由其兄弟姐妹即被上訴人(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而為公同共有,系爭繼承登記侵害被上訴人之繼承權,並妨害其等就系爭不動產之公同共有權利,是被上訴人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民法第1146條、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確認上訴人對柯昭和之繼承權不存在及上訴人應塗銷系爭繼承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理由不備、矛盾,違反論理及經驗法則,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