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關於勞方表明上班遭拒絕之相關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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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關於勞方表明上班遭拒絕之相關認定
日期2025-09-02類別勞工法類
內文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854號民事判決要旨
⒈按債權人拒絕受領或於債務人履行債務前,已預示拒絕受領之意思表示,或債務人之給付兼需債權人之行為而不行為,債權人固負受領遲延之責任。但債權人遲延後,如債務人撤回給付之提出時,債權人既無從受領,其受領遲延之狀態即告終了
 ⒉查上訴人於110年2月1日違法終止兩造間僱傭關係,上訴人自是日起拒絕受領被上訴人提供勞務;嗣被上訴人於同年12月23日向臺南地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復表明希望回上訴人公司上班等情,固為原審認定之事實。惟被上訴人於110年7月16日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時,並未要求復職,亦未表明要提供勞務,而係請求給付資遣費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似見被上訴人於申請調解時,係以兩造間僱傭契約業經終止為前提,而請求上訴人為上開給付。果爾,其於斯時是否兼含有不願繼續提供勞務之意思表示?倘認其已撤回勞務給付之提出,則至上訴人於110年12月29日收受上開定暫時狀態聲請狀繕本前,能否謂上訴人仍處於受領勞務遲延之狀態,被上訴人得請求上訴人給付該期間內之薪資及提繳勞工退休金?即滋疑義。原審就此未遑調查審認,遽為上訴人不利之論斷,自有可議。此部分事實既有不明,尚待原審調查審認,本院無從為法律上之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