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民法第312條利害關係人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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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民法第312條利害關係人清償
日期2013-02-22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924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法律關係之存在與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即得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提起確認之訴。系爭稅金之真正納稅義務人為新○樂公司,上訴人因擔任該公司之清算人遭管制出境,始代該公司繳納系爭稅金,為原審認定之事實,則除有特別情事外,上訴人當然有請求新○樂公司償還之權利。果爾,被上訴人倘以虛妄之債權參與系爭執行事件之分配,將使新○樂公司之積極財產減少,降低上訴人受償之機會。是能否謂上訴人在私法上之地位無受侵害之危險,而不得以對於被上訴人之確認判決除去,即不無研求之餘地。原審遽以前揭理由,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不免速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