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股權轉讓是否有效之相關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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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股權轉讓是否有效之相關認定
日期2025-09-09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91號民事判決要旨
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記名股票,應依法載明相關事項,由董事3人以上簽名或蓋章,並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之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後發行之,此觀107年8月1日修正前公司法第161條之1第1項、第162條規定自明。而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民法第761條第1項本文復有明定。基此而論,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記名之實體股票,除依法完成股票之印製簽證等程序,並須將該股票交付股東,始得謂為完成股票之發行程序(參照證券交易法第8條規定)。又股票係表彰股份之證權證券,股份非因股票之發行而創設。是因股份有限公司未將記名股票交付股東,致未完成發行程序,並不影響其股東之股份存在。倘無法定股份轉讓限制或禁止等情形,股東自得出讓其股份,即依與受讓人間之意思表示合致作成轉讓行為,而不受公司法第164條規定之記名股票轉讓方式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