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改定監護人事件有為受監護宣告人選任程序監理人協助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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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改定監護人事件有為受監護宣告人選任程序監理人協助之必要
日期2025-09-27類別家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簡抗字第185號民事裁定要旨
改定監護人事件對受監護宣告人之權益影響重大,受監護宣告人有程序能力,除應依家事事件法第77條之規定保障其聽審請求權外,法院於裁定前,應依受監護宣告人之年齡、理解及識別能力等身心狀況,於法庭內、外,以適當方式曉諭裁判結果之影響,使其有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之機會,必要時,得請心理或其他專業人士協助;受監護宣告之人如無意思能力,除有事實足認無選任之必要者外,法院應依職權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藉以充分保障其意願表達權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65條、第176條第1項準用第108條第1項規定亦明。查張0山已受監護宣告,現高齡99歲,原法院未究明其有無意思能力,分別情形予其於法庭內、外表達對於改定監護人之意願或陳述意見之機會,或依職權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或敘明有何不適當使其陳述之情事暨無選任程序監理人必要之理由,即逕為不利於再抗告人之裁定,自有未適用上開法律規定之違誤。再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