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共有土地裁判分割時共有人之主張及司法機關對於分割方案之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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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共有土地裁判分割時共有人之主張及司法機關對於分割方案之考量
日期2025-09-30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053號民事判決要旨
  ㈠按法院為共有土地之裁判分割時,除衡酌各共有人之意願、利害關係、使用情形,共有人分得各部分之經濟效益與其應有部分之比值相當,以平衡共有人間之利益外,並應考量共有物之性質、土地資源之有限性、降低交易成本,以促進資源之合理有效運用(經濟效率),發揮土地最大之作用。又判決書理由項下,應記載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民事訴訟法第226條第3項定有明文。是法院為當事人不利之判決,關於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防禦方法之意見,有未記載於理由項下者,即為同法第469條第6款所謂判決不備理由,其判決自屬違背法令。查上訴人於事實審主張:系爭分割方案用以變價之土地呈現更狹窄、破碎之不規則長條形狀,不利於後續開發利用,可否採信,攸關附圖G1、G2、H、I1、I2、I3、J1、J2、K部分採用變賣之方式為分割,是否符合經濟效率之判斷,原審就此未加審究說明,遽依系爭分割方案就該部分為變賣分割,即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失。
  ㈡按法院認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為有理由時,應以民法第824條第2項定其分割方法,該條項規定:「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第1款係指將原物之全部分配於各共有人或部分共有人,第2款前段則指將原物之全部變賣價金分配而言,均不包括兼採原物與變賣價金分配之情形。依該條項第2款後段規定,法院雖非不得將原物之一部分配予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然所稱「各共有人」,係指全體共有人。是法院兼採原物與變賣價金分配之分割方法時,必須依上開規定,使全體共有人均分配到原物及變賣後之價金,始符法旨。查原審依系爭分割方案合併分割系爭土地,將附表二編號1至6「受原物分配區塊」欄所列附圖部分,分配予部分共有人即陳0水、陳0月、陳0市、簡0碩、方0竣、陳0郎,另將附圖G1、G2、H、I1、I2、I3、J1、J2、K部分為變賣分割,係兼採原物與變賣價金分配之分割方法,乃其僅將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部分共有人,其餘共有人未受該部分之分配,依上說明,亦難謂無適用法規不當之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