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於企業向金融機構虛偽貸款時之損害賠償、與有過失相關認定

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 與您分享

標題於企業向金融機構虛偽貸款時之損害賠償、與有過失相關認定
日期2025-09-30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048號民事判決要旨
 ㈠按當事人聲明之證據,除認為不必要者外,法院應為調查,民事訴訟法第286條規定甚明。所謂不必要者,係指當事人聲明之證據,與應證事實無關,或即令屬實,亦不足以影響法院心證裁判基礎而言。苟依當事人聲明之意旨,某證據方法與待證之事項具有重要關聯性,且依其所聲請調查之證據,足以影響待證事實真實性之判斷,即不得預斷其不影響判決之結果,逕認不必要而不予調查,法院如認該聲請調查證據有不予調查之正當事由,亦應於判決理由中說明其事由,以保障當事人之訴訟權。查系爭刑案之專家證人謝0亞於該刑案證稱:預算經費支用法亦是一種計算進度之方式,此進度不會與估驗計價法之進度完全一致,同一個建築師出具2份工程進度證明書,1份提供給行政機關採估驗計價法,提供給金融單位則採預算經費支用法,是合理且常見的,而BOT係民間機構拿資金做公共建設,資金通常是銀行融資,要先撥預算給民間機構去執行工程,民間機構與融資銀行間以預算經費支用法認定進度是常見的等語,似見工程實務上就工程進度確有不同計算標準存在。則許0陽等3人於原審舉謝0亞上開證述內容為據,一再主張:其等認為系爭進度圖上所載工程進度,係以所謂預算經費計算法即用款狀況為基礎計算得出之工程進度,乃按其等就彼時參與系爭OT+BOT案所得掌握之慶陽公司用款狀況審認後,認系爭進度圖、證明書所載工程進度與實際狀況相符而簽名用印,並無違反義務等語,並提出其等依預算經費計算法審認工程進度之過程與依據一覽表為據,是否全無可採?即非無進一步研求之餘地。原審未依許0陽等3人聲請,選任鑑定人就計算工程進度上是否存有預算經費計算法,及其等所出具系爭進度圖、證明書記載工程進度是否符合預算經費計算法之計算結果等爭議進行鑑定,亦未說明謝0亞上開證述不予審酌或無法採信之理由,自有應調查證據未予調查及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誤。
 ㈡又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民法第216條第1項規定甚明。故損害賠償之範圍,應以被害人實際所受損害為衡。查系爭OT+BOT案興建工程截至104年6月30日、同年11月30日、105年10月31日之實際總工程進度各為8.36%、10.53%、23.25%,系爭進度圖、證明書則依序記載進度為27.6%、36.17%、45.11%,聯貸銀行因誤信系爭進度圖、證明書為真實而撥款,合作金庫因此撥貸合計3,558萬元,為原審認定之事實。似見系爭OT+BOT案興建工程仍有實際工程進度。果爾,縱認許0陽等3人所簽認系爭進度圖、證明書確屬不實,惟合作金庫因其等行為所受損害內容為何?合作金庫所撥貸金額是否全屬因其等行為所受損害?俱待釐清,此與許0陽等3人應負賠償責任範圍關聯頗切,原審未遑詳加調查審認,遽以上述理由為其等不利之判決,亦有理由不備之違誤。
 ㈢末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須被害人與有過失,而其行為有助成損害之發生或擴大,且與加害人之行為,為損害之共同原因,及行為與結果具相當因果關係者,始足當之。又法院對於酌減賠償金額若干抑或完全免除,雖有裁量之自由,但應斟酌雙方原因力之強弱與過失之輕重以定之。而因詐欺侵權行為發生損害之人,與詐欺者獲得不法利益之人,乃係被害人及加害人,且加害人所獲得之不法利益,乃取自於被害人所受之損害,此與一般損害之加害人並未自被害人取得利益之情形不同。法院對被害人與有過失程度之輕重,即應審慎認定,俾免加害人因被害人之與有過失而獲得不當利益。查陳0男等5人繪製、用印於不實之系爭進度圖、證明書,持向聯貸銀行申請動撥貸款,合作金庫疏未注意再向海科館查證,並應承擔身為主辦及管理銀行之土地銀行遭監察院指正未會同海科館查核工程實際進度之疏失,致誤信已符合系爭授信合約之動撥條件即撥款而受有損害,對損害之發生,與有過失,乃原審認定之事實。似見合作金庫之損害係因陳0男等5人之詐欺侵權行為所致,則合作金庫或土地銀行疏未向海科館查證,此疏忽於一般情形,是否有助長詐取貸款之可能?與造成發生詐貸款項之損害結果間,究有無相當因果關係?非無進一步研求之餘地。乃原審未察,逕以合作金庫上開過失,核減1/4之賠償金額,尚嫌疏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