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 與您分享
標題 | 雇主未核實申報投保薪資及提繳退休金至勞退專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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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25-10-09 | 類別 | 勞工法類 |
內文 |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283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勞工因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其權益之虞者,應於知悉其情形之日起;倘因不知法令,或無法判斷雇主違約或違法行為之預告對其權益之影響,亦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30日內行使終止勞動契約之形成權。此觀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第2項規定即明。核其立法意旨在明確勞工權益受損之知悉除斥期間,以保障勞工權益,並維持勞雇關係之穩定性。而在雇主持續或反覆實施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之行為時,於雇主停止該行為前,勞工均有依法終止契約之形成權。原審本於採證、認事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綜合相關事證,合法確定上訴人迄至被上訴人於111年3月15日為終止勞動契約止,仍有未按月覈實申報被上訴人之投保薪資及提繳退休金至勞退專戶等違反勞工法令,致生損害被上訴人權益之行為,被上訴人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函知上訴人,係合法終止勞動契約,並未逾30日之除斥期間。因而以上揭理由,為上訴人前開部分敗訴之判決,經核於法並無違背。至原判決贅述其他理由,無論當否,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