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 與您分享
| 標題 | 確認通行權等事件若經准許導致農業用地不能核發農用證明 | ||
|---|---|---|---|
| 日期 | 2025-10-17 | 類別 | 民事類 |
| 內文 |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327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對於周圍地有通行權者,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此觀民法第787條第2項規定自明。所謂通行必要範圍內,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應依社會通常之觀念,就其土地與附近周圍地之使用現況、地理狀況、相關公路之位置、與通行必要土地之距離、相鄰土地利用人之利害得失及其他各種具體情事綜合斟酌判斷之,以期衡平周圍地所有人之財產權保障與袋地所有人之經濟利益實現。467地號土地為一般農業區養殖用地,系爭被通行地面積651.91平方公尺,占467地號土地總面積4,857.46平方公尺之比例約13.46%,為原審認定之事實。而農業部113年4月23日函說明:「查農業用地應符合作農業使用之認定基準,始得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以下簡稱農用證明)俾供持憑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田賦等賦稅減免優惠…農業用地上倘為農業經營需要,施設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例如舖設柏油或水泥之『農路』,應依上開辦法檢附容許使用同意書,俾據以認定為作農業使用。倘該通路非屬該農地之農業生產經營所需,而係專供他人通行之目的,不符合農路之申請條件,非屬農業使用之範疇,自不得據以核發農用證明…故農業用地設置有私設通路者,該整筆農業用地不得認定為作農業使用,無法核發農用證明」。果爾,上訴人抗辯:被上訴人通行系爭被通行地開設非農用之道路及設置管線,將致467地號土地無法核發農用證明,須課徵稅賦,嚴重損害伊之權益等語,是否全然無據,即不無研求之餘地。原審未查明審認,遽以前揭理由謂被上訴人通行系爭被通行地並於該範圍內安設系爭管線,屬對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爰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自有可議。被上訴人得主張通行及安設管線之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既尚待事實審調查審認,則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刈除系爭樹木、不得妨礙通行及駁回上訴人對容忍被上訴人開設道路鋪設碎石級配之上訴部分,自應併予廢棄發回。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