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保證函為開狀銀行之有價證劵屬刑法第201條有價證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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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保證函為開狀銀行之有價證劵屬刑法第201條有價證劵
日期2013-03-01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249號刑事判決要旨
復論敘上開資金證明及保證函均非荷蘭銀行或總行所簽發,且荷蘭銀行並無「Fanny」及「Keith」之人,該資金證明書自均屬偽造之私文書,又「SWIFT MT-760 GUARANTEE」文件之屬性為全球銀行間金融通訊之連線作業組織之交易電報,其中文名稱為〈保證函〉,係開狀銀行發行之有價證券,其內容為不可撤銷可轉讓之保證,開狀銀行根據保證函之內容有獨立付款之責任與義務,故於開立保證函時,需確認其銀行客戶有該額度,該保證函確屬刑法第二百零一條之有價證券無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