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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題 | 夫妻之一方先於他方死亡而消滅法定財產制應如何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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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 2025-10-26 | 類別 | 家事類 | 
| 內文 |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重家上更一字第8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計算夫妻現存財產之價值,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之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即應為分配,此觀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即明。是配偶一方先於他方死亡時,其遺產總額自應扣除生存配偶得請求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額(本件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265號發回意旨參照)。是夫妻法定財產制關係若因夫妻一方先於他方死亡而消滅,應先依上開規定計算夫妻各自之婚後財產,原則上生存之配偶得請求剩餘財產差額之半數;經依上開規定清算分離後,屬於死亡配偶之財產(含婚前財產、無償取得之財產)者,始為繼承人之積極應繼財產範圍,生存之配偶再與其他繼承人共同繼承之。次按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夫或妻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不列入婚後財產範圍。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