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 與您分享
| 標題 | 交通事故請求損害賠償主張喪失減少勞動能力以事實審辯論終結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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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 2025-10-29 | 類別 | 民事類 |
| 內文 | 最高法院114台簡上字第39號民事判決要旨
㈠按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惟被害人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應以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之事實狀況為認定之標準。
㈡上訴人於原審稱其已非植物人狀態,故應以正常人平均餘命計算云云,並提出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下稱中國醫藥醫院)診斷證明書、照片為證,及聲請原審調閱中國醫藥醫院完整病歷資料後送請臺大醫院鑑定其平均餘命,此攸關判斷上訴人之平均餘命為何,為上訴人之重要攻擊方法,自應予以究明。乃原審未遑調查審認,復未說明不予調查之理由,仍依囑託臺大醫院鑑定植物人之平均餘命,判斷上訴人平均餘命為18年,並據為計算上訴人喪失勞動能力、將來支出費用及看護費用之損害,自有違反證據法則及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誤。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