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勞動僱用關關係有無默示意思表示而得推知其僱用關係存在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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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勞動僱用關關係有無默示意思表示而得推知其僱用關係存在之餘地?
日期2025-11-02類別勞工法類
內文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275號民事判決要旨
 ㈠按僱傭契約乃當事人以勞務之給付為目的,受僱人於一定期間內,依照僱用人之指示,從事一定種類之工作,且受僱人提供勞務,具有繼續性及從屬性之關係。又所謂默示之意思表示,係指依表意人之舉動或其他情事,足以間接推知其效果意思者而言,若單純之沈默,除有特別情事,依社會觀念可認為一定意思表示者外,不得謂為默示之意思表示。
 ㈡上訴人自升任被上訴人公司廠長後,兩造間仍為勞動契約關係,為原審所認定。上訴人雖於上開時間另設立晟0公司、品0公司,依一般常情,並不當然影響上訴人仍受被上訴人指示、監督,繼續為被上訴人提供勞務。且上訴人亦稱:伊仍受朱0全指示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網路業務、處理新北市政府對被上訴人實施勞動檢查業務,被上訴人亦繼續為伊提繳勞工退休金、投保勞健保等語,並提出連線密碼重新設定申請書、新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函、授權書、投保對象歷史資料、勞工退休金提繳異動查詢資料為證,則上訴人於設立上開二公司後,究竟有無繼續為被上訴人提供勞務?或有何其他舉動或其他情事,足以間接推知其有終止系爭勞動契約之效果意思?自應究明。乃原審未查明審認,徒以上訴人另設立晟0公司、品0公司為由,遽認上訴人無意為被上訴人繼續提供勞務,而有默示終止系爭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進而為不利於上訴人之認定,自嫌速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