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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題 | 繼承回復請求權於時效完成後真正繼承人應如何行使其權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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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 2025-11-04 | 類別 | 家事類 |
| 內文 |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167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繼承回復請求權於時效完成後,真正繼承人不因此喪失其已合法取得之繼承權;其繼承財產如受侵害,真正繼承人仍得依民法相關規定排除侵害並請求返還。然為兼顧法安定性,真正繼承人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行使物上請求權時,仍應有民法第125條等有關時效規定之適用(司法院釋字第771號解釋參照)。次按民法第128條規定所謂請求權可行使時,係指行使請求權在法律上無障礙時而言,請求權人因事實上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者,時效之進行不因此而受影響。權利人主觀上不知已可行使權利,為事實上之障礙,非屬法律障礙。又民法第828條第2項準用第821條所定各共有人之回復共有物請求權,於共有物遭侵奪時即得為共有人全體請求回復共有物,其時效應自斯時起算。而民法第179條所定之不當得利,權利人於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發生時即得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受益人處分其所受利益致利益之形態變更者,其受益於性質上具有同一性,仍應自原請求權得行使時起算消滅時效;其請求以金錢返還不當得利者,為可分債權。系爭土地為李0枝9人共同繼承,於92年6月11日以繼承為原因登記予李0士4人,嗣李0士4人分別將系爭移轉部分之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他人;李0枝3人主觀上不知其可行使物上請求權,為事實上之障礙,為原審合法確定之事實。而李0枝3人係李0謝之部分繼承人,其就金錢請求部分係主張已無從請求塗銷登記,故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則李0枝3人之共有物回復請求權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應自92年6月11日起算消滅時效。原審因認李0枝3人於107年9月17日提起本件訴訟,已罹於15年時效,其上開請求不應准許,爰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理由雖有未盡,但結果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有理由。末查上訴人上訴本院後,抗辯:被上訴人為時效抗辯,違反誠信原則等語。核屬新攻擊方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76條第1項規定,本院不得予以審酌,附此敘明。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