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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題 | 法院加強緩刑宣告實施要點係供法院裁量是否宣告緩刑之參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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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 2025-11-05 | 類別 | 刑事類 |
| 內文 |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4044號刑事判決要旨
緩刑之宣告,除應具備刑法第74條第1項所定條件外,並須有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始足當之,屬法院裁判時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是諭知緩刑與否,法院有斟酌決定之權。關於本件何以無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事,不宜宣告緩刑,原判決已說明認定之理由,核係考量刑罰目的及行為人與行為之所有情況,基於一般預防功能與再社會化作用等因素所為綜合評價,而為刑罰裁量權之適法行使,並無違法可指。至「法院加強緩刑宣告實施要點」係供法院裁量是否宣告緩刑之參考,法官審理具體個案時,仍須審酌個案情節適切裁量,而為認定,並非僅憑該要點之特定規定,作為判斷是否宣告緩刑之唯一標準。縱原判決未逐一論敘衡酌判斷之全部細節或贅為其他無益之調查,於結果並無影響。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