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 與您分享
| 標題 | 主張受詐欺而為意思標示應舉證 於個案會審酌交易情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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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 2025-11-05 | 類別 | 民事類 |
| 內文 |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537號民事判決要旨
查民法第92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旨在保護表意者意思表示形成過程之自由。實施詐欺行為之詐術,非以欺罔為限,即利用表意人之錯誤使其形成意思表示亦屬之。系爭契約記載:「雙方合意就乙方(廖0勲)所有之下列詳如附表的不動產,依下列價格條件出售給甲方或其指定之登記名義人:土地標示及權利範圍:詳如附表土地清冊。共18筆,合計持分坪數…37.98坪。總價款:賣方實收金額新台幣貳佰柒拾萬元整,一次付清」,似見被上訴人係以單一價格買受廖0勲所有之18筆土地權利,並無個別計價、付款或履行之約定。又廖0勲以其受詐欺而撤銷系爭契約之意思表示為由,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廖0勲,業經前案為廖0勲勝訴判決確定,為原審認定之事實。果爾,廖0勲所為撤銷受詐欺之意思表示,既係針對系爭契約即18筆土地全部,其效力如何自無從以個別土地割裂分論。原審既認廖0勲於簽訂系爭契約時已知18筆土地之公告現值,仍同意以低於公告現值之價格出售。則上訴人於事實審主張:草屯療養院103年11月14日精神鑑定報告書,記載廖0勲所述土地買賣過程,係被上訴人先拜訪並探問家中何時會有其他家人在,之後再趁廖0勲單獨在家、狀況極差時來訪、簽約,並逕自抽屜拿走所有土地權狀,勸說廖0勲簽立空白授權書,僅交付40萬元;並綜合廖學勲過去生活史、患有○○○之疾病史、心理評估結果、鑑定所得資料等,認定廖0勲受心智缺陷影響,以致於影響其辨識能力並非無據。足見廖0勲係受被上訴人詐欺而簽立系爭契約等語。自攸關廖0勲同意以低於公告現值之價格出售18筆土地之意思形成過程,其低價出售之主觀考量因素及其意思形成自由有否受何影響,係屬重要之攻擊方法。原審未於判決書理由項下記載其取捨之意見,遽以前揭理由謂被上訴人未對廖0勲施行詐術,進而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尚嫌速斷。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