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確認抵押債權事件中普通抵押權及最高限額抵押權有無及範圍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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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確認抵押債權事件中普通抵押權及最高限額抵押權有無及範圍之認定
日期2025-11-14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526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抵押權所擔保者為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實行抵押權之費用。為民法第861條第1項本文所明定。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11條之1規定,登記機關應於登記簿記明擔保債權之金額、種類及範圍;契約書訂有利息、遲延利息之利率、違約金或其他擔保範圍之約定者,登記機關亦應於登記簿記明之。是於普通抵押權,登記機關於登記簿所記明之抵押權擔保債權金額,僅指原債權金額。至亦應於登記簿其他欄位記明之原債權約定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依民法第861條第2項,於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聲請強制執行前5年內發生及於強制執行程序中發生者,當然得按原債權額算定後優先受償,非登記之擔保債權金額所限定範圍,故於抵押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前,通常無須特別確認。此與民法第881條之1規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原債權合計不得逾登記擔保債權範圍者,顯屬有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