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之通行範圍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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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之通行範圍酌定
日期2025-11-25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535號民事判決要旨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惟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民法第787條定有明文。所謂必要範圍,應依社會通常觀念,就周圍地之地理狀況,相關公路之位置,與通行地間之距離,周圍地所有人之利害得失,倘周圍地已有建物,對建物之影響等因素,綜合判斷是否為損害周圍地最少之最適宜通路,並不以現為道路,或最近之聯絡捷徑,或曾供需通行人通行為限。查丙方案中00地號已興建建物,與00-00地號鄰接處之系爭通道兩側均有建物,最窄處僅約206公分,並有高低落差,固為原審認定之事實。惟依工務局建造執照、使用執照記載,鈺0公司於00地號土地上似亦已興建建物。又觀諸00地號土地建造執照及現場照片所示,該地上建物固已興建完成,惟其東側面○○路0巷方向似為空地,並留有系爭通道。果爾,鈺0公司主張:現今車輛平均寬度約為1.7至1.9公尺,98地號土地旁所留2公尺多通道,該通道最窄處長度僅不到10公分,足供被上訴人一般人車通行等語,並提出示意圖、車輛照片等為證,是否毫無足取?系爭土地是否不能經由系爭通道及00地號東側空地通行?又系爭通道地面高低差若干?是否已達無法通行程度?該通道最窄處之長度若干?倘最窄處不敷被上訴人一般人車通行,則丙方案通行00地號土地及其上建物受影響面積、價值若干?另被上訴人經由A部分土地通行至○○路0巷,所致00地號土地及其上建物之受損害面積、價值各如何?是否遠高於00地號?攸關各該通行方案損害最小之處所及方法為何?自有究明之必要。原審就此未詳加研求,徒以系爭通道最窄處僅約206公分,及90地號中A部分土地供被上訴人通行後,剩餘部分仍得與00-00地號合併使用,認甲方案係損害最小之處所及方法,自屬速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