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 與您分享
| 標題 | 關於損害賠償數額之認定與繼續性供給契約之預約本約之相關認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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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 2025-11-28 | 類別 | 民事類 |
| 內文 |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913號民事判決要旨
㈠判決除別有規定外,應本於當事人之言詞辯論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21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證據須經提示兩造為適當辯論後,方得本於辯論之結果加以斟酌,作為判決基礎之資料,當事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始提出之證據,既未經提示對造表示意見,並經兩造辯論,法院自不得斟酌而為裁判。查財政部公告92年度至94年度營利事業各業同業利潤標準為南0司於原審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13年5月6日所提出,原審自不得予以審酌,惟原審竟以之作為推算南0公司就附表二、三損害賠償金額之證據資料,已有違誤。其次,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固為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所明定,惟依該規定酌定損害數額時,仍應就當事人有無不能證明其損害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之情形,及足以證明損害數額之各種具體客觀情事,詳予調查審酌,並說明其心證之理由。附表二所示成品、附表三所示半成品係南0公司專為鼎0達公司生產之客製化產品,系爭承認書載有「大霸機密、翻印必究」字樣,為原審所認定。參酌證人即時任鼎0達公司品質工程部經理賴0平於原審結證稱:原審更一審卷三第261頁「附表二成品樣品卡」(下稱系爭樣品卡)中之LCM,是南0公司出貨給鼎0達公司之客製化產品,其他廠牌之手機無法使用等語;證人田治宇於原審結證稱:系爭樣品卡上之LCM產品都是南0公司生產製造,每個型號都是為了鼎創達公司之不同手機專屬生產,為客製化產品,因為每個產品之尺寸、厚薄、機構(機械結構)、電路特性、IC驅動、零件等,都是配合鼎0達公司之手機去生產製造,所以每個LCM都不一樣,每個產品上都有南0公司編號,可對應到鼎0達公司不同之手機機型,其他廠牌之手機廠商不能使用上開LCM等語;證人周0興於更一審結證稱:在手機業界沒有所謂的標準品,本件均是鼎0達公司客製化之產品,原料皆係依其要求規格購買,並已依其要求之規格、面板尺寸進行裁切、製作等語。似見該客製化產品係專為鼎0達公司之手機型號所生產,具有特定尺寸、規格及性能,以符其需求,其他公司難以利用;又系爭承認書記載「大霸機密、翻印必究」之真意為何,與該項產品可否轉售他人有無關聯,亦待釐清,則能否僅以其非屬專利授權產品遽認南0公司仍得再轉售他人,非無研求之餘地。另附表三所示原料項目眾多,究竟何項原料屬未經裁切而得轉售,何項原料已無從轉售,非無釐清之必要。此與附表二所示成品、附表三所示原料是否得轉售他人、南0公司損害賠償金額之計算、有無不能證明其損害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之情形,及如何酌定損害賠償數額所關頗切,原審未遑詳予調查審酌,遽認上開產品原料均可轉售他人,且附表二、三之損害額證明有重大困難,逕以財政部公告92年度至94年度營利事業各業同業利潤標準中之液晶面板製造業淨利率12%作為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酌定損害賠償數額之依據,自嫌速斷。
㈡預約與本約同屬契約之一種,預約成立後,預約之債務人負有成立本約之義務,如有可歸責之事由致未能履約,即應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原審一方面認鼎0達公司已就其買賣標的之型號規格、數量等範圍向南亞公司指定,南0公司允諾將依其指示備料,兩造就系爭產品之買賣成立預約,南0公司因而為附表四所示備料,似見鼎0達公司依預約負有成立本約即下單採購之義務;惟一方面又認鼎0達公司正式下採購訂單前,對南0公司通知各型號產品之「forecast(採購數量預估)」,僅係其提供預測資料予南0公司作為生產備料之參考,不負有向南0公司下訂單採購之義務,對於兩造是否成立預約致鼎0達公司負有下單採購之義務,已有判決理由前後矛盾之違誤。其次,所謂繼續性供給契約,係指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期間內或不定期間內,向他方繼續供給定量或不定量之一定種類、品質之物,他方則按一定標準支付價金之契約。原審一方面認兩造就系爭產品之買賣,性質上屬繼續性供給契約,似見南0公司本應於一定期間內或不定期間內,向鼎0達公司繼續供給定量或不定量之系爭產品;然一方面又認兩造未簽立供應商契約,鼎0達公司不負有向南0公司下訂單採購之義務,對於兩造有無成立繼續性供給契約,前後論述亦有矛盾。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