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受檢察機關扣押之物仍有民法第941條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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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受檢察機關扣押之物仍有民法第941條適用
日期2025-11-28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618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以占有人對物事實管理關係之程度為標準而區分,凡直接對於物有事實上之管理力者,為直接占有;自己不直接占有其物,而對於占有其物之人,本於特定之法律關係有返還請求權,因而對於其物有間接管領力者,為間接占有,且不以一層為限,可發生重疊間接占有。又刑事扣押,係就取得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之占有而為之強制處分,扣押之意思向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表示,並將應扣押物移入公權力支配之下,惟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尚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規定,請求發還或暫行發還扣押物。準此,檢察機關依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規定為物之扣押,亦屬民法第941條所定「基於其他類似之法律關係」對於他人之物而為占有,此時檢察機關為直接占有人,扣押物之所有人為間接占有人。倘檢察機關依刑事訴訟法第140條規定命他人保管扣押物,其與該保管人就扣押物所形成之公法上寄託關係,亦屬之;此際該保管人為扣押物之直接占有人,扣押物之所有人及檢察機關則為間接占有人,所有人對該物之占有不因檢察機關之扣押而喪失。查被上訴人與中租公司簽訂系爭租約,中租公司將系爭貨物存放於系爭倉庫,自110年2月起未付租金,經被上訴人於同年8月17日合法終止租約,系爭貨物經檢察官於111年3月31日扣押並責付漁0公司法定代理人楊0山保管等事實,為原審所認定,依上說明,楊0山為系爭貨物之直接占有人,中租公司及檢察機關均為系爭貨物之間接占有人,中租公司對於系爭貨物之占有不因檢察機關之扣押而喪失。則其以系爭貨物存放系爭倉庫方式,間接占有管領系爭倉庫從未消滅,始終受有占用系爭倉庫之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