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 與您分享
| 標題 | 司法實務關於匯付款項存有其餘指示匯款情形得否請求返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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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 2025-12-04 | 類別 | 民事類 |
| 內文 |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764號民事判決要旨
㈠按被指示人依指示人之指示,而使其財產發生變動,致利益流向指示人所指定之領取人,倘被指示人係為履行其對於指示人所負債務(補償關係、資金關係或填補關係),在指示人依其與領取人間債權債務關係而為指示下,為向指示人為給付,使利益流向該領取人,以滿足領取人與指示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對價關係),因該被指示人知其利益變動之對象係指示人所指定之領取人,且有意識的增加領取人之財產,於此情形,給付關係存在於指示人與被指示人之間,被指示人與領取人間僅為履行關係(給與關係或出捐關係),如有因給付關係不成立、無效或經撤銷等欠缺法律上原因之情事,被指示人僅得向指示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且就無法律上原因,應負舉證責任。惟若被指示人係受指示人詐騙,始依其指示,有目的意識的為增加指示人之財產,而使利益流向其所指定之領取人,被指示人並無增加領取人財產之目的意識,領取人因非出於被指示人之意思導致其受有利益,即難認被指示人因履行關係而使利益流向領取人,該利益變動應屬欠缺給付目的而無法律上原因,即有別於首揭給付型不當得利之類型,仍應由領取人就其得保有受領之利益,及其不知無法律上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得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等事實負舉證責任。
㈡查上訴人因受自稱「Derek」之詐騙集團成員詐騙,該人佯以需資金領出帳戶存款、律師遭綁架需付贖金,而向上訴人請求協助,上訴人因而為系爭匯款及系爭現金交付,為原審所認定。倘若屬實,似見兩造間原無債權債務關係,上訴人係受詐騙,始為系爭匯款及系爭現金交付,則究竟指示上訴人為系爭匯款及系爭現金交付之人,與被上訴人間是否存在對價關係?陳0祖辯稱提供帳戶協助李0彬收受貨款及進行虛擬貨幣交易而受領匯款;吳0隆辯稱進行虛擬交易而受領匯款;張0文、徐0鴻辯稱受亞洲公司委託收受令吉兌得之新臺幣而受領系爭現金,是否得因而與指示人存在對價關係?上訴人是否為滿足指示人與被上訴人間之對價關係為目的,有意識的增加被上訴人之財產?抑為提供資金予指示人,僅有增加指示人財產之目的意識,並無增加被上訴人財產之目的意識?攸關被上訴人受領系爭款項或系爭現金有無法律上原因?可否成立不當得利,得否保有受領之利益,及是否因善意得免負返還、償還價額之責任?暨其舉證責任分配之判斷。原審未遑詳查細究,遽以上訴人不能舉證證明系爭匯款、系爭現金交付之權益變動,係源自被上訴人之行為所致,而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自嫌速斷。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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