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 與您分享
| 標題 | 妨害名譽罪刑之認定與上訴第三審罪數認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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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 2025-12-06 | 類別 | 刑事類 |
| 內文 |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4634號刑事判決要旨
按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所確認之事實為判決基礎,以判斷其適用法律之當否,觀諸刑事訴訟法第394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而犯罪態樣究竟屬於集合犯、接續犯之包括的一罪,或單純可以獨立成罪的情形,抑或係基於一個意思決定,一個實行行為,發生侵害數個法益的結果,而屬想像競合犯的一行為;或出於各別犯意,而為先後可分、各具獨立性、侵害不同法益,應數罪併罰的數行為等各情,俱屬事實審法院採證認事職權的行使,倘不違背客觀存在的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並無違法可指。查原判決於其事實欄已載敘:被告接續於民國110年3月至111年9月間,發表如其附表一、二所示足以貶損告訴人2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以及足以聯想或辨識告訴人2人之個人資料之網頁言論等情,理由亦依此論述:上開行為係在一定期間內密集而為,行為獨立性薄弱,且主觀上係出於單一犯意,應分別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被告係以一行為(即上開接續加重誹謗乙○○、接續加重誹謗甲○○等行為,均係同時所為,係出於一個意思決定的一個實行行為,而為法律上評價之一行為)同時誹謗乙○○、甲○○,依(同種)想像競合犯規定,論以加重誹謗一罪,而與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係一行為(即同上認定為法律上評價之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依想像競合規定,從一重論以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等旨。經核上開認事用法及論罪,互核相符,且被告上開期間所為附表一、二之網頁言論係接續而為,不僅同為起訴書所是認,且起訴書原僅論及被告對乙○○之犯行,檢察官其後以該言論同時係對甲○○犯之,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聲請移送併辦,原判決上開認事用法及論罪,俱與檢察官之訴訟上主張相符,無顯然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之情事,難認有違法可言。檢察官循甲○○之請求提起上訴,翻異先前之訴訟主張,改以前詞泛指本件應依被害人之人數計算而數罪併罰云云,核係對於原審採證認事適法職權之行使任意指摘,難認係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二、按刑之量定,係法院就繫屬個案犯罪之整體評價,為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或不當。又我國刑事訴訟制度之第二審(行協商程序及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除外)採覆審制,係就第一審判決經上訴部分為完全重複之審理,關於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刑罰量定,皆與第一審法院同其職權,於審理結果,認有違法或不當應予撤銷時,除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規定外,第二審仍得就所調查之量刑資料,本於職權為整體評價,不受第一審判決判斷或結果之拘束。本件係當事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原審審理結果,認為第一審判決有理由矛盾以及未就被告對於甲○○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犯行部分併予審酌有所不當等情,而予以撤銷改判,依上說明,自應就全案量刑資料,本於職權為整體評價。原判決以被告之行為責任為基礎,綜合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以網路散布言論之行為手段,行為對於告訴人2人之個人資料、名譽之損害,被告始終否認毫無悔意、未與告訴人2人和解,亦未表達歉意之犯罪後態度,兼衡告訴人2人及代理人之量刑意見,以及被告無前案素行、其教育、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改判量處如上所示之刑。經核既未逾越法定刑度,又無濫用裁量權限或違反比例原則等情形,係原審量刑裁量權之適法行使,自無違法。上訴意旨漫指本件應改判量處較第一審為重之宣告刑云云,核係就原審裁量職權之合法行使與原判決已斟酌說明之事項,持憑己見,而為不同之評價,亦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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