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不動產經紀業加盟業主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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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不動產經紀業加盟業主之責任
日期2013-03-08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966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加盟業主對加盟經營者有規範或監督之權利義務,為不動產經紀條例第四條第八款所明定。且加盟經營者對外表明其為加盟業主之加盟店,並使用加盟業主之商標、服務標章,客觀上亦足使一般消費者認為至加盟店營業場所為交易,係由加盟業主及加盟經營者共同提供不動產仲介服務。查勤○加公司為被上訴人中○公司之加盟店,基於該公司與中○公司間之加盟契約,獲得使用「中○房屋勤○加正三民加盟店」服務標章及名稱之授權,且其招牌上標有「中○房屋」字樣,本件相關之購屋承諾書、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全銜並均載為「中○房屋勤○加正三民加盟店勤實加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既為原審認定之事實,則依前開說明,本件經紀業是否僅限於勤實加公司,而未包括中○公司在內,自非無疑。倘中○公司與勤○加公司均屬經紀業,該公司對於上訴人應否負授予代理權之本人責任或表見代理之授權人責任,即值斟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