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派下權之繼承與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相關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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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派下權之繼承與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相關認定
日期2025-12-13類別家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594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派下權之繼承,因派下員死亡而開始,則繼承人是否因繼承而取得派下權,當以派下員死亡發生繼承事實之時點定之。又系爭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含養子);派下員無男系子孫,其女子未出嫁者,得為派下員,該女子招贅夫或未招贅生有男子或收養男子冠母姓者,該男子亦得為派下員,為系爭條例第4條第1項後段、第2項(即系爭規定)所明定。而系爭憲法法庭判決認:系爭規定未涵蓋設立人其餘女系子孫部分,牴觸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上開祭祀公業設立人之女系子孫(以現存親等近者為先),尚未列為派下員者,均得檢具其為設立人直系血親卑親屬之證明,請求該祭祀公業列為派下員。準此,倘合於前開要件之女系子孫,於該判決宣示後未及請求列為派下員即死亡者,其子孫應得請求列為派下員,以符上開判決意旨。原審以上訴人為系爭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高0旺死亡時上訴人並無規約,高0旺之女高0君是否繼承高連旺派下權所適用之系爭規定,已牴觸憲法及增修條文規定,高0君得繼為派下員,高0君於112年6月9日死亡後,被上訴人繼承取得高0君對上訴人之派下權利,並無不合。又被上訴人已於112年10月20日以存證信函請求上訴人將其列為派下員,及通知祭祀活動之時間及相關事項,有該存證信函可稽,惟未獲置理,其隨即於同年11月28日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確認其對上訴人之派下權存在,不因上訴人否認其派下員資格致未參與祭祀活動而受影響。原審因以上述理由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經核於法並無違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