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當事人聲請再審有無理由,承審法院能否不經言詞辯論而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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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當事人聲請再審有無理由,承審法院能否不經言詞辯論而駁回?
日期2025-12-15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981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再審之訴顯無理由者,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2項之規定,雖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惟若當事人主張之原因事實,僅據訴狀之記載,尚有不明瞭或有其他情形,必須調查證據後始能斷定再審理由之有無者,或法院已踐行調查證據認定事實之程序,即不得遽指再審之訴顯無理由,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本件原審已調閱前訴訟程序卷宗,予以審酌後,始認定上訴人所提系爭證物,非屬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進而斷定上訴人再審之訴為無理由。依上說明,自應行必要之言詞辯論程序。乃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予以駁回,自有可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