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實務如何認定所謂共有物之管理行為   個案如何認定與運用

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 與您分享

標題實務如何認定所謂共有物之管理行為 個案如何認定與運用
日期2025-12-15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288號民事判決要旨
共有物之管理,包括保存、改良及利用等行為。所謂保存,係為防止共有物之滅失、毀損或權利之喪失、限制,以維持現狀之行為。又共有物之適法管理,不僅須符合關於多數決之規定,尚須有為全體共有人管理共有物之意思,始足當之,倘僅為自己之用益而占有使用共有物,非基於管理共有物之意思,縱其同意人數及應有部分合計超過民法第820條第1項規定,亦難認為該當。查廖0明自93年2月起於乙土地鋪設水泥、柏油,用以經營停車場,出租車位並收取租金之事實,為原審所認定。果爾,廖0明於乙土地上鋪設水泥、柏油,並以之經營停車場收租,似已改變土地之原有地貌,能否謂係保存行為,且非為自己之用益而占有使用乙土地,進而得認係系爭土地之適法管理行為?自茲疑義。又原審以系爭土地經合計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過半數之共有人於109年11月30日簽署系爭決定書,同意維持水泥及柏油現況,認定廖0明自109年11月30日起有權占用乙土地。惟觀諸廖0明、廖0富、廖0苗等5人(即除廖0裕以外之系爭土地共有人)於109年2月27日先簽立「共有土地共同開發協議書」,內容並未提及系爭土地鋪設柏油及水泥之事宜;且綜觀廖0明與廖0苗等5人嗣於同年11月30日簽署系爭決定書,第3點、第4點(原審誤載為第3點)約定「同意由廖0明管理、使用及收益…」、「現況土地部分鋪設柏油及水泥地面,上述共有人取得共識維持土地現狀、待分割確定後各(共)有人自行處理所持範圍土地,『本決定書』至112年11月30日止」,似見系爭決定書同意就土地鋪設柏油及水泥部分之現狀,維持至分割確定,內容所定條款之效力定有終期。而225地號土地業經第一審法院以108年度重訴字第547號判決准予變價分割,經廖0裕撤回上訴而於112年10月4日確定。果爾,能否謂廖0苗等5人同意由廖0明「管理或占用」鋪設柏油及水泥之乙土地?且系爭決定書約定效力至112年11月30日止,則於原審114年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時,其效力是否仍存在?倘不存在,得否謂廖0明具有占有乙土地之正當權源?均有疑義,自應查明釐清。原審未遑詳查細究,徒以系爭決定書同意之人數及應有部分合計均過半數,遽謂廖0明有權占用乙土地,進而為不利廖0裕之判決,自嫌速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