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民法第242條債權代位之闡釋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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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民法第242條債權代位之闡釋與適用
日期2013-03-08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441號民事裁定要旨
按債權人前如因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而已代位行使債務人之權利,不因債務人以後是否繼續怠於行使權利而影響債權人已行使之代位權,故債權人之代位起訴,不限制債務人以後自己之起訴,而債務人自己以後之起訴,亦不影響債權人在前之代位起訴,兩訴訟判決結果如屬相同而為原告勝訴之判決,債權人可選擇的請求其代位訴訟之判決之執行或代位請求債務人之訴訟之判決之執行,一判決經執行而達其目的時,債權人之請求權消滅,他判決不再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