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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題 | 家事訴訟抵銷抗辯於提出後能否事後撤回該主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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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 2025-12-22 | 類別 | 家事類 |
| 內文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家上更一字第3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民法抵銷權屬民法上形成權之一種,雖不得任意撤回抵銷之意思表示,然訴訟法上之抵銷抗辯乃屬攻擊防禦方法之訴訟行為主張,當事人若不欲執此抵銷權之行使做為訴訟法抗辯權之行使,依辯論主義原則自得撤回該攻擊防禦方法。經查,乙○○於114年8月4日以書狀主張若本院認甲○○就離婚損害賠償及贍養費之請求有理由,即以其對甲○○之非財產上損害200萬元債權為抵銷等語,嗣於114年9月9日以書狀撤回上開抵銷主張等語,自得准許。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