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實務如何看待贍養費給付請求有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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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實務如何看待贍養費給付請求有無理由?
日期2025-12-22類別家事類
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家上更一字第3號民事判決要旨
甲○○非無過失,依民法第1056條、第1057請求乙○○給付損害賠償及贍養費,為無理由:
⒈按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民法第105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同法第1057條亦有明定。是夫妻之一方如欲向他方請求給付因判決離婚所受非財產上之損害或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之贍養費者,應以自己對裁判離婚之事由係無過失者為限。而所謂無過失,係指對於離婚原因事實之發生無過失而言,若夫妻雙方就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均須負責時,即非無過失,自不得向他方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或贍養費
⒉甲○○主張乙○○應依民法第1056條第2項規定賠償非財產上損害160萬元及依民法第1057條規定給付贍養費240萬元云云。惟兩造自105年間分居迄今已逾9年,分居期間雙方無聯繫往來,僅存夫妻之名而無夫妻之實,未見雙方有何彌補夫妻感情裂痕之努力或作為,彼此持續以消極方式處理兩造之婚姻問題,以致兩造分居狀態持續迄今,顯見兩造均違反夫妻之共同生活、互信互賴、相互協力之義務而俱有過失等情,業如前述。甲○○對於本件裁判離婚之事由亦有過失,故其請求乙○○給付非財產上損害160萬元及贍養費240萬元,均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