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假處分與假扣押之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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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假處分與假扣押之競合
日期2013-03-08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483號民事裁定要旨
按關於假處分與假扣押執行之競合,我國係兼採查封及終局執行優越之原則,是就債務人所有執行標的物實施假處分於先,執行假扣押在後,而假扣押債權人就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先取得執行名義,並聲請就該標的物為終局執行時,則該假處分之效力,並不能排除法院之強制執行。惟如假處分之債權人就其所保全之請求先取得執行名義,則可逕行請求實現該執行名義所載之內容,該假扣押執行與之不相容部分之效力,即歸於消滅。原裁定因認再抗告人假扣押執行之效力已歸於消滅,難謂有何違背法令。再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