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 與您分享
| 標題 | 債務拘束契約法律關係如何認定 | ||
|---|---|---|---|
| 日期 | 2026-01-05 | 類別 | 民事類 |
| 內文 |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95號民事判決要旨
本院廢棄發回之理由:
㈠按債務拘束,係指當事人約定獨立發生債務之無因契約,於雙方互相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屬成立,對契約當事人具有拘束力。又一方當事人如欲終止契約,須符合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之終止事由,始得為之。債務拘束契約既非屬民法各種之債或其他法律規定之有名契約,則其一方當事人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是否生合法終止之效力,自應依該債務之內容或本質,類推適用關於有名契約之規定,以資判斷。
㈡查系爭協議書係林0元與林0素遲就系爭房屋等房地約定使用收益之契約,系爭房屋為被上訴人所有,林0元係因被上訴人之同意,得合法管理、收益及出售系爭房屋,為原審認定之事實。果爾,似見被上訴人與林0元間就系爭房屋由林0元管理、收益及出售已合意成立債務拘束契約,應受該契約之約束。乃未探求該債務之內容及本質,適當選擇法規,以究明被上訴人終止契約是否符合法定或約定之終止事由,遽謂被上訴人得隨時終止林0元管理、收益及出售系爭房屋之約定,爰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自嫌速斷。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