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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題 |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生前書立遺囑有無以消滅時效拒絕履行之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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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 2026-01-06 | 類別 | 家事類 |
| 內文 |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重家上字第49號民事判決要旨
被上訴人請求依系爭遺囑所指定應繼分及分割方法履行之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
⒈按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又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民法第758條第1項、第1199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以遺囑指定遺產分割方法或應繼分者,共同繼承人間就遺產之因分割取得權利,因74年修法後刪除民法第1167條之宣示主義,改採相互移轉主義,及第1168條之共同繼承人間互負擔保責任,依其法理須待遺囑內容履行時,共同繼承人間始互生移轉效力,遺囑內容履行完畢前,共同繼承人之遺產共同繼承狀態尚未解消,當不生特留分被侵害情事(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21號判決要旨參照)。準此,被繼承人立遺囑係屬法律行為,因遺囑取得法定應繼分以外之不動產物權,須經登記始生物權變動之效力,故以遺囑指定遺產分割方法或應繼分者,須待遺囑內容履行時,繼承人間始互生移轉效力,並非於遺囑生效時即發生遺囑所指定遺產分割或應繼分之財產移轉效力,在遺囑內容履行完畢前,共同繼承人之遺產共同繼承狀態尚未解消,是以遺囑指定遺產分割方法或應繼分,僅具債權效力,繼承人依遺囑對其他繼承人請求履行遺囑內容之請求權,自有消滅時效之適用。
⒉查許0彬於79年11月6日死亡,系爭遺囑於該日發生效力,是被上訴人於該日起即得請求上訴人履行系爭遺囑內容,然被上訴人於102年5月7日始提起本件訴訟,已罹於15年消滅時效,洪0華等3人及周0愛為時效抗辯,拒絕履行,自屬有據,且遺產分割屬共有物分割之性質,系爭遺囑所為應繼分之指定及遺產分割方法,性質上為不可分,對全體繼承人必須合一確定,則系爭遺囑因部分繼承人為時效抗辯而拒絕履行,即屬無從履行,對全體繼承人不生拘束力。從而,被上訴人請求依系爭遺囑所指定之應繼分及遺產分割方法分割許0彬之遺產,即失所據。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