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聲請假扣押聲請發還擔保金就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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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聲請假扣押聲請發還擔保金就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
日期2013-03-08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485號民事裁定要旨
 
查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條定有明文。所謂供擔保之原因消滅,在為免為或撤銷假扣押而提供反擔保之場合,固指債權人無損害之發生,或債務人本案勝訴確定,或債務人已賠償債權人所生之損害而言。惟在債務人依假扣押裁定為免為或撤銷假扣押而供擔保者,嗣後該假扣押裁定被撤銷確定,該為免為或撤銷假扣押所供之擔保已失
其依據及必要,應認供擔保之原因消滅,債務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命債權人返還提存之擔保金,初不問債務人之本案訴訟是否已獲勝訴確定。本件再抗告人對相對人聲請假扣押,相對人為免為或撤銷假扣押,依該裁定為再抗告人提供反擔保金,嗣該假扣押裁定被撤銷確定,乃原法院合法確定之事實,相對人自得依法聲請返還擔保金。原法院因而為再抗告人不利之裁定,經核於法並無違背。再抗告論旨雖以:伊與相對人之本案訴訟尚在審理中,伊之損害懸而未定,本件應供擔保原因尚未消滅云云,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