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商標相同或近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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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商標相同或近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
日期2026-01-11類別智慧財產類
內文
最高行政法院114年度上字第394號行政法院判決要旨
按商標「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者」不得註冊,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前段定有明文。而所稱「著名」,係指有客觀證據足以認定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者而言。至所謂「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者」,則指商標有使相關公眾對其所表彰之商品來源或產製主體發生混淆誤認之虞而言,亦即商標予人之印象可能致使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不同來源之商品或服務為同一來源,或誤認2商標之使用人間存在關係企業、授權關係、加盟關係或其他類似關係。而判斷2商標有無混淆誤認之虞,可參酌:(1)商標識別性之強弱;(2)商標是否近似暨其近似之程度;(3)商品、服務是否類似暨其類似之程度;(4)先權利人多角化經營之情形;(5)實際混淆誤認之情事;(6)相關消費者對各商標熟悉之程度;(7)系爭商標之申請人是否善意;(8)其他混淆誤認之因素等,綜合認定是否已達有致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虞。其中判斷商標近似應以商標整體的外觀、觀念或讀音加以觀察,是否已達到可能誤認的近似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