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訴訟法上之抵銷與實體法上抵銷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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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訴訟法上之抵銷與實體法上抵銷之概念
日期2012-07-22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簡上字第40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條第二項規定之既判力,必以主張抵銷之請求,其成立與否經「裁判」,並以主張抵銷之額者為限,始得稱之,且其既判力之範圍應不超過本訴請求之金額。
次按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所稱之抵銷,係以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為要件,並不以雙方之債權明確為要件,當事人間縱於其債權成立或範圍有所爭執,亦非必俟判決確定後始得抵銷(參看本院二十二年上字第一一一二號判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