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 與您分享
| 標題 | 債之相對性與物上請求權行使有無關聯之個案認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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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 2026-01-30 | 類別 | 民事類 |
| 內文 |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776號民事判決要旨
債權契約具有相對性,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其他特別情形(例如具債權物權化效力之契約)外,僅於當事人間有其效力。買受土地者雖不當然繼受其前手與土地使用人間之債之關係,惟於具體個案,倘經斟酌當事人間之意思、交易情形及使用土地狀態等一切情狀,可認定買受土地者行使所有權,違反誠信原則、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則買受土地者之物上請求權應受限制。查陳0川等3人及其繼承人自54年間即買受並占有使用系爭土地,其前對該土地原所有人紀0華之繼承人提起確認有權占有系爭土地,已獲系爭勝訴確定判決,陳0慧於108年9月因拍賣取得系爭土地應有部分1/7後,訴請法院判決變價分割,由被上訴人拍定買受系爭土地,為原審認定之事實。觀諸卷附系爭土地現場照片,系爭土地搭設大面積棚架、鐵皮建物、種植作物,其有占用情形似甚顯然。而系爭拍賣公告記載:「在場人蔡○雄表示使用人蔡0家族已在該土地耕作50多年。債權人陳報稱:據在場人表示在民國53年間第三人劉先生從紀0華處購買當時未放領的台糖土地即本件標的,劉先生又轉賣給蔡○雄的阿公,因尚未放領的土地無法過戶,台糖土地在63年放領登記給紀0華之繼承人,紀0華之繼承人不願承認該買賣,但土地一直由蔡姓家族耕作至今」。又吳0麗證稱:伊於108年9月即代理陳0慧標買系爭土地應有部分1/7,嗣復代理陳0慧聲請系爭土地變價分割強制執行,系爭拍賣公告內容係伊具狀陳報,伊知悉陳0川等3人及其繼承人經法院判決為有權占有等語。而上訴人稱:陳0慧之父母為上訴人世代鄰居,似未見被上訴人為反對陳述;且上訴人提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7號裁定,主張系爭土地於陳0慧標買時確有系爭勝訴確定判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嗣陳0慧始聲請法院核發訴訟終結證明,塗銷該登記等語。另吳0麗證稱其與被上訴人之代理人戚0廣為惠雙法拍之同事,惠雙法拍員工僅5人等語。上訴人並指稱戚0廣為專業法拍人事,熟稔法拍土地相關訴訟資料之查詢,亦提出戚0廣歷來代理事件之裁判檢索資料為佐。則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拍定前明知或可得而知上訴人有權占有,其提起本件訴訟違反誠信原則乙節,似非無據。乃原審未詳加調查審究上開事證及相關資金來源、流向,遽為上訴人不利之認定,未免速斷。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