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訴請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毋庸再為返還登記之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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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訴請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毋庸再為返還登記之聲明
日期2026-02-13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779號民事判決要旨
不動產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經塗銷後,即回復原所有之狀態,為登記之人自無須再為返還登記之行為。查系爭不動產為系爭移轉登記前,登記為被上訴人所有,為原審合法確定之事實。上訴人塗銷系爭移轉登記後,所有權當然回復為移轉前被上訴人所有之狀態。被上訴人除訴請上訴人塗銷系爭移轉登記外,另為返還登記為被上訴人所有之聲明,即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原判決維持第一審關此部分之判決,駁回上訴人之上訴,自有違誤。上訴論旨,請求廢棄原判決關此部分,非無理由。應由本院本於原審確定之事實,將該部分第一、二審判決予以廢棄,改諭知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又查被上訴人於事實審已表明「依不當得利及民法第767條規定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塗銷」、「得依民法第767條、第113條請求返還(回復)系爭房地予莊0足」,且未主張上訴人有占有系爭不動產之事實,所稱「返還」顯係就回復登記而為之聲明。其於第三審始主張:系爭房地遭上訴人設定抵押權,顯然上訴人已占有系爭房地,故依民法第767條主張塗銷移轉登記並返還云云,核屬新攻擊防禦方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76條第1項規定,非本院所得審究,併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