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確認通行權範圍相關事件就關於通行必要範圍應行調查審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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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確認通行權範圍相關事件就關於通行必要範圍應行調查審認
日期2026-02-13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844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對於周圍地有通行權者,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此觀民法第787條第2項規定自明。所謂通行必要範圍內,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應依社會通常之觀念,就其土地與周圍地之使用現況、地理狀況、相關公路之位置,與通行必要土地之距離、周圍地所有人之利害得失及其他各種具體情事,綜合斟酌判斷之,以期衡平周圍地所有人之財產權保障與袋地所有人之經濟利益實現。被上訴人係以如附圖及附表1「建物占用系爭土地位置、面積」欄所示之地上物占用904土地,即占用如附圖編號A3、B4、C2、E3、F3、G5、H4、I5、J5、「K4、K5」、「L3、L4、L7」部分,供建物、車庫、騎樓、雨棚、雨遮等使用,經上訴人於第一審提起本訴請求被上訴人拆除其各自無權占有904土地之上開地上物並騰空返還土地確定。似見如附圖編號A3、B4、C2、E3、F3、G5、H4、I5、J5、「K4、K5」、「L3、L4、L7」部分土地即系爭被通行地,現遭地上物占用,非供通行使用,且各自占用之面積不一。乃原審未斟酌上開各項具體情事,以認定系爭建物及946地號土地得為通常使用之通行範圍,復未敘明現各以地上物占用之系爭被通行地何以所占不一之面積均為被上訴人通行所必要之理由,遽以前揭理由謂被上訴人通行系爭被通行地,屬對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爰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自有可議。被上訴人得主張通行之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既尚待調查審認,則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對容忍被上訴人通行、不得禁止或妨礙通行之上訴部分,自應併予廢棄發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