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 與您分享
| 標題 | 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起訴是否合法及民法期日期間解釋認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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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 2026-02-21 | 類別 | 民事類 |
| 內文 |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904號民事裁定要旨
惟按強制執行程序中,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分配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或分配金額有不同意者,於分配期日1日前,向執行法院提出書狀,聲明異議;嗣聲明異議人及其他債權人或債務人於分配期日均未到場,執行法院未更正分配表,異議程序因而未終結者,倘該聲明異議人已依法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並於分配期日起10日內向執行法院為起訴之證明,依同法第41條第3項規定意旨,受訴法院即不得以其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又按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0條第2項、第122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再抗告人於原法院主張:伊已於114年2月17日具狀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於同日以「民事強制執行聲明異議狀」(下稱系爭異議狀)向執行法院對第120144號裁定提出異議,並附起訴狀影本等語,業據其提出蓋有高雄地院114年2月17日收件章之書狀影本供參;觀諸系爭異議狀末載「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公鑒」,高雄地院亦針對再抗告人所提系爭異議狀之異議內容,以114年度執事聲字第41號裁定駁回其異議,有該裁定可據,則再抗告人是否遲至114年3月10日始以傳真方式向執行法院提出起訴證明?自待釐清。又自系爭執行事件分配期日之114年2月6日起10日屆至之當日為週日,如再抗告人於114年2月17日已向執行法院為起訴之證明,似尚未逾10日期間。則能否謂該分配表異議之訴不備起訴要件而不合法,逕以裁定駁回?即非無再斟酌之餘地。原法院未遑詳查,遽為再抗告人不利之裁定,尚嫌率斷。再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