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 與您分享
| 標題 | 祭祀公業派下員大會決議處分祀產有無效力之相關法律爭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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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 2026-02-23 | 類別 | 民事類 |
| 內文 |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879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祭祀公業派下員大會,為派下員之意思及最高權力機關,其決議之性質與社團總會決議相似,可類推適用民法第56條之規定。是祭祀公業派下員大會之決議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該決議即為無效。而祭祀公業之祀產為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及其他權利之行使,應依系爭規定,以派下員過半數及其潛在應有部分(派下權比率)合計過半數同意為之,但其潛在應有部分合計逾2/3者,其人數可不予計算。是祭祀公業派下員大會為處分祀產不動產之決議,應有全體派下員1/2以上,及派下權比率超過1/2之同意(下稱系爭同意比率),系爭同意比率係通過決議之有效要件,非僅屬決議方法之瑕疵事項。查被上訴人之派下現員為70人,於系爭會議當時尚無規約存在,編號六、七決議各經37人同意,雖逾派下員人數1/2,惟表決單因多數未記載投票人姓名,而無法計算派下權比率是否符合系爭規定;編號八決議經31人同意,未達派下現員70人之半數等情,既為原審所認定。倘若非虛,於編號六、七決議,卷附未有證據認為取得派下權比率超過1/2之同意;編號八決議確定未經派下員人數1/2同意之情況,能否認符合系爭規定所定系爭同意比率而謂上開3項決議有效通過,而非無效?自滋疑義。乃原審未遑詳予研求,徒以編號六至八決議,雖違反系爭規定,惟僅係決議方法之瑕疵,上訴人當場未表示異議,逕認該3項決議合法有效,於法未合。又上訴人關於編號六至八決議之先位之訴有無理由,既尚待事實審調查審認,此部分備位之訴自應併予廢棄發回。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