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法定空地遭占用非不得訴請排除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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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法定空地遭占用非不得訴請排除侵害
日期2026-02-25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760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法定空地依建築法第11條第1項、第2項規定,屬建築基地之一部分,旨在維護建築物便於日照、通風、採光、防火等,以增進建築物使用人之舒適、安全與衛生等公共利益。建築物所有人於法定空地上增建或添設其他設施,違背法定空地之目的者,土地所有人非不得對之行使妨害除去請求權。又民法第148條固規定行使權利不得以損害他人為目的,惟當事人行使權利是否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除以權利人及義務人雙方利益為衡量依據外,並應考量其等權利義務之社會作用,以具體情事客觀比較而定。查兩造為系爭土地之共有人,被上訴人為B增建物1樓之事實上處分權人,為原審認定之事實。又原審似認系爭占用土地為系爭社區坐落基地之法定空地,而系爭社區使用執照1樓竣工圖記載,B增建物坐落之系爭占用土地似屬該社區與相鄰建物之防火間隔;且附圖1記載B增建物面積達49平方公尺,依現況照片所示,其與相鄰建物1樓間似僅有狹小通道。另證人即7樓住戶柯0英證稱B增建物影響系爭社區消防,火災無法進去救火等語,證人即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測量人員陳0安證稱:現場防火巷大約僅可供1人通行等語。則系爭社區與相鄰建物應留設之防火間隔或防火巷寬度及規範為何?B增建物占用系爭占用土地對消防、救災及逃生之影響程度究如何?能否謂上訴人僅訴請拆除系爭牆面,全然無助於該處應有之防火、區隔鄰宅、通風採光等功能?上訴人行使共有人之物上請求權所得利益為何?又命被上訴人拆除B增建物1樓系爭牆面所受之不利益與該增建物1樓對系爭社區及相鄰建物依法規或使用執照應有之消防、救災、逃生等公共利益受影響程度如何?兩造所受利益、損害與公共利益相較是否懸殊?自應比較衡量以資判斷有無權利濫用。原審未詳查細究,徒以上訴人僅訴請被上訴人拆除系爭牆面,返還該部分土地,無法達到恢復法定空地應有之功能,遽認上訴人與全體共有人所獲利益甚少,其行使權利係以損害被上訴人為主要目的,違反民法第148條規定,進而為不利於上訴人之論斷,自有可議。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末查,系爭占用土地是否為系爭社區坐落基地之法定空地,案經發回,宜併注意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