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 與您分享
| 標題 | 受輔助宣告人為遺產分割事件是否需要輔助人同意方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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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 2026-03-17 | 類別 | 家事類 |
| 內文 |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號民事判決要旨
「輔助人並非受輔助宣告人之法定代理人,此由民法第1113條之1第2項規定輔助人及有關輔助之職務未準用同法第1098條第1項規定即明。依民事訴訟法第45條之1第2項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就他造之起訴,為單純應訴之行為,無須經輔助人同意,且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第6款關於受輔助宣告之人為遺產分割需經輔助人同意之規定,係指協議分割遺產之行為,並不包含法院裁判分割。」(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4號參照)故被告丙00雖為受輔助宣告之人,然就原告起訴之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為單純應訴,並無輔助人即被告乙00需執行之職務,無庸列被告乙00為其輔助人之必要,核先說明。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