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 與您分享
| 標題 | 事業於比較廣告依公平交易法第31條第2項請求損害賠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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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 2026-04-16 | 類別 | 智慧財產類 |
| 內文 | 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169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公平法係以維護交易秩序,確保公平競爭為立法目的。考量事業間之競爭秩序倘受破壞將難以回復,及被害人因交易秩序扭曲所受損害具有難以證明之特性,公平法第31條第2項規定:侵害人如因侵害行為受有利益者,被害人得請求專依該項利益計算損害額,其規範目的即在減輕被害人舉證責任以促進其求償意願、剝奪侵害人不法利得,進而達到違法行為之預防、遏阻等功能,此與傳統損害賠償制度係以填補損害、回復原狀為原則,已不盡相同。又競爭者在市場上本即具有消長關係,互為競爭關係之事業一方以不正方法擴展自己的市場,即具有奪取對方市場之意義。事業於比較廣告中,就自身或他事業商品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既在誤導交易相對人對他事業產生不信任,藉以爭取原將由他事業取得之交易機會,該事業倘已因該比較廣告而成交獲利,自非不得認為他事業已受有損害,並得依公平法第31條第2項規定,請求專以依該項利益計算損害額。合0公司與和0公司具有同業競爭關係,其以系爭廣告如附表二所示內容對於與系爭律動機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且刊登於多數網站,其中iNO臉書官方粉絲專頁之影片觀看人數迄111年1月18日已達6.4萬人次,對和興公司名譽侵害情節非輕,為原審認定之事實。合0公司等2人並於事實審自承:伊自110年12月15日起在嘖嘖群眾募資平臺刊登系爭廣告為iNO律動機進行募款預售,累計至111年1月10日募資總額達1億1,444萬4,900元;伊以系爭廣告販賣iNO律動機,係因經銷商小行星視覺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先向合0公司買斷該批律動機再進行銷售,合0公司收受之買斷價金為5,400萬元,販售該批產品之淨利,可依9%計算為486萬元等語。果爾,能否謂合0公司上開募資及獲利,與其刊登系爭廣告如附表二所示內容無關,並認和0公司並未因此受有財產上之損害,即滋疑義。原審未查,遽為相反論斷,進而謂和0公司不能請求合0公司等2人連帶給付金錢賠償,自有可議。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