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公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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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公示送達
日期2026-05-11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15年度台簡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136條第1項本文規定,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此乃因各該處所為應受送達人之生活中心地。惟在監所人已失去自由,對外交通隔絕、郵電往來受管制,倘逕向其住居所送達,已不符實際,基於法律規範目的,不生送達之效力。同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所謂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係指已用相當之方法探查,仍不知其應為送達之處所而言。故應受送達人於澳門地區因在監等情事致喪失人身自由,基於聽審權之保障,應以其實際所在為送達處所,踐行法定送達程序,不得遽命為公示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