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 與您分享
| 標題 | 醫療損害賠償請求事件中被害人體況有無過失相抵抗辯之適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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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 2026-05-15 | 類別 | 民事類 |
| 內文 |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221號民事判決要旨
所謂類推適用,係就法律未規定之事項,比附援引與其性質相類似事項之規定,加以適用,為基於平等原則及社會通念以填補法律漏洞的方法。得否類推適用,應先探求法律規定之規範目的,再判斷得否基於「同一法律理由」,依平等原則將該法律規定類推及於該未經法律規範之事項。次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被害人與有過失,須被害人之行為助成損害之發生或擴大,就結果之發生為共同原因之一,行為與結果有相當因果關係,始足當之。倘被害人之行為與結果之發生並無相當因果關係,自無過失相抵原則之適用。而被害人之特殊體質、疾病或個人身心狀況等因素,並非行為,乃客觀事實,倘與損害之發生或擴大並無因果關係,尚無適用或類推適用與有過失之餘地。查朱0勛生前為罹患○○症需使用呼吸器之居家照護患者,其意識清楚,能以唇語溝通,黃0英於109年間委請具護理師資格之陳0霞負責居家照護朱0勛之工作,陳0霞於事發當日朱0勛使用拍痰機期間,疏未在旁照護,致未能發現連接系爭呼吸器之蛇形管脫落並將之裝妥,使朱0勛受有缺氧性腦病變之傷害,成為植物人,為原審認定之事實。果爾,倘陳0霞明知朱0勛為仰賴呼吸器之○○症患者,且依約對其負有照護及防止危險發生之義務,竟疏失違反該義務,離開朱0勛房間長達約29分鐘,肇致系爭事故,使朱0勛缺氧達13分鐘,導致原本意識清楚之朱0勛受有前揭損害而成植物人,於此情形,能否認朱0勛罹患之○○症與該損害之發生存有相當因果關係,即非無疑。原審就此未詳加審究,徒以朱0勛於系爭事故發生前罹有○○症,身體健康狀況不若一般同齡者,即遽認應類推適用過失相抵規定,而為不利於黃0英4人之論斷,自有可議。次按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又法院固得就鑑定人依其特別知識觀察事實,加以判斷而陳述之鑑定意見,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然該判斷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且不得不問鑑定意見所由生之理由如何,遽採為裁判之依據,致失鑑定僅為一種調查證據方法之趣旨。查朱0勛於系爭事故發生後即住院治療,嗣於110年5月15日死亡,為原審所認定,其死亡距發生系爭事故之109年4月26日,已逾1年之久。而法醫研究所之鑑定報告固記載死者(即朱0勛)罹患○○○症(俗稱○○症),因氣切之蛇形管掉落未及時裝好,致腦髓瀰漫性腫脹壞死(缺氧缺血性壞死)、軟化及液化,併急性胰臟炎及腹膜炎,肺炎及肺水腫併局部肺泡破壞,及全身系統性水腫死亡。並研判死亡原因為:甲、併急性胰臟炎與腹膜炎及全身系統性水腫。乙、因呼吸器蛇形管脫落,腦髓濔漫性壞死、軟化及液化。丙、○○○症,然僅有結論,並未說明為該認定之依據及理由,亦未附具相關醫學文獻或臨床資料以供勾稽研析,是否得遽採為判斷之依據,非無疑問。且法醫研究所111年9月15日函記載:解剖所見急性胰臟炎,臨床上可由很多因素造成,例如局部胰臟血流供應下降(如休克,心跳停止……等),藥物(包括酒精)或後續感染……等,急性胰臟炎本身也可能引起腹膜炎等語,則上開甲死亡原因之急性胰臟炎與腹膜炎究竟是否為系爭事故導致之併發症?似亦有未明。若此,能否以法醫研究所前揭鑑定報告及函文逕為不利於陳0霞之認定,非無再為研酌之餘地。況朱0勛於系爭事故發生後即住院治療,綜觀卷附之病歷及診斷證明書,似見朱0勛於住院治療幾近1年,方於110年4月15日因泌尿道感染及肺炎併發敗血性休克,同年月29日病情改善,翌日又再因敗血性休克轉入加護病房,於同年5月15日死亡。且小港醫院112年1月5日函復敘明:110年4月15日泌尿道感染及肺炎併發敗血性休克,發生原因為嚴重感染造成血壓不穩。呼吸器依賴患者因長期臥床且住院使用呼吸器,嚴重反覆感染風險較高,可能有相關等語,則朱0勛於系爭事故發生住院治療近1年後,因嚴重感染最終發生死亡之結果,是否為系爭事故所導致?二者間有無相當因果關係?陳0霞抗辯朱0勛之死亡結果與伊行為不具相當因果關係等語,是否毫無可採?攸關陳0霞應否就此部分損害負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及黃0英4人得請求若干賠償金額之判斷,自有詳加研求之必要。原審未詳為調查審認,遽以上開理由為不利於陳0霞之判決,亦有可議。又原審固認朱0勛所罹○○症本即有支出清潔、消毒等耗材情事,然本件請求之醫療耗材7,915元部分,倘係因系爭事故始有支出之必要,能否謂此項損害與系爭事故之發生間並無因果關係?此關涉是項損害可否請求及得請求之金額若干之判斷,自亦有究明釐清之必要。兩造上訴論旨,各自指摘原判決於其不利部分違背法令,求予廢棄,均非無理由。 | ||

